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科技项目,做好相关国家和省项目配套工作,请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且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不在深圳)在参与国家和省项目申报时,将相关申报材料送至我委备案,同时在项目获批立项后及时到我委报备配套下达预备案表,以便我委优先安排配套资金。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
(五)基地和人才专项;
(六)广东省科技厅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应予配套的其他项目。
(一)作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
(二)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且单位无自筹;
(三)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且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在深圳;
(四)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且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在省市已承诺给予项目经费全额配套;
(五)根据《深圳市对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实施细则》,无需深圳市地方配套的。
(一)配套预备案
1.深圳市申报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配套预备案表(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申请书
3.项目合作协议
(二)下达预备案
1.深圳市申报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配套下达预备案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或省下达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合同书等相关文件
备案处室:计划财务处;
备案地点:市民中心C1080,联系电话:88101557
转自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